随着市场主体多样化和商业活动频繁化,反垄断纠纷日益增多,而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地位逐渐上升。2025年4月17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审查法律专业委员会、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反垄断纠纷抗诉第一案暨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案例研讨会》于京师深圳律所圆满举行。
贺树奎主任对各位同仁的参与表示热烈欢迎,并提到,本次研讨会由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和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审查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通过聚焦具体案例,既为各位同仁搭建了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的平台,更能帮助参会者更好地理解仲裁机制在反垄断纠纷中的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从而推动相关领域的理论创新和实践进步。此外,贺树奎主任还介绍了京师深圳所发展情况,并表示律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并参加各类专业活动,为律师行业的专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徐孟君主任介绍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审查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徐孟君主任表示,尽管反垄断业务相对小众,但其影响力巨大,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期待大家加强交流与合作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并共同关注并推动反垄断领域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深圳市律协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副主任金振朝和深圳市律协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主任彭学武先后为本次研讨会发表致辞。
金振朝副主任表示随着法律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律师行业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挑战和机遇。创新委致力于鼓励和支持律师们进行多方面的合作交流,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知识共享和技术进步。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反垄断纠纷时,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先进的分析工具和方法。
彭学武主任则从职业培训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对于律师职业生涯的重要性。他指出,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始终坚持以服务会员为宗旨,旨在搭建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让律师们能够在这里碰撞智慧、传播知识,增强了整个行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反垄断纠纷抗诉第一案暨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案例研讨
本次案例研讨会聚焦反垄断纠纷的仲裁可行性及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的实务操作要点,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审查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孟君,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唐皎皎,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委员会委员陈文煊带来专业分享,帮助与会者更好地理解如何在反垄断纠纷中充分运用仲裁机制。
《仲裁员视角下的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与裁审要点》
徐孟君主任通过昌林公司诉壳牌公司的案例探讨了反垄断纠纷中的仲裁条款应用及其争议,揭示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能否排除法院管辖的问题,并从反垄断民事纠纷的基本概念、不同反垄断纠纷性质、仲裁法规定、司法实践态度等角度讨论了反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与实践困境。徐孟君主任重点提出了仲裁员在审理时,需关注区分纠纷类型、仲裁协议的效力与范围、取证与经济分析、行政执法程序衔接等关键要点,同时,对于具体的裁决内容与方法,如处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时,仲裁庭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在可仲裁范围作出事实认定,并需兼顾个案救济与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徐孟君主任表示,尽管存在挑战,但还是要积极关注相关立法动向和案例更新,共同推动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案件可仲裁性裁判思路的演变》
唐皎皎律师首先回顾了反垄断案件在司法裁判中的可仲裁性历史沿革。初期,裁判主要关注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争议本质及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类型。期间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立场。当前裁判聚焦仲裁条款有效性及纠纷范围,特别是2024年6月24日最高法新规明确仲裁协议不能排除法院对垄断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最后,唐律师结合美国、欧盟及部分成员国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立法或判例,对反垄断案件裁判思路的变化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未来发展提出了见解和建议。
《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
陈文煊律师通过某一案件中的法院排除管辖理由,如反垄断法的公法性质、合同作为实施垄断行为的工具以及突破合同相对性等,探讨了国内司法实践中垄断纠纷仲裁的挑战。同时,陈律师也介绍了美国和欧盟在垄断纠纷仲裁方面的域外实践,并对垄断纠纷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针对基于合同产生的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陈律师指出,不同类型的垄断纠纷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法律要求,在解决过程中需考虑复杂的经济分析和专业判断,同时也强调了与行政执法程序有效衔接的重要性。
在交流讨论环节中,与会者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反垄断纠纷是否适宜通过仲裁解决的问题,并研究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反垄断民事纠纷能否诉诸仲裁的规定,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在实务操作要点方面,参会者探讨了仲裁员应如何有效获取信息和支持,同时加强专业知识。
最后,在京师深圳律所执行副主任徐妍妮的带领下,与会者参观了京师深圳律所的办公场地,并合影留念。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