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容韵雅律师团队收到某法院送达的胜诉判决。该案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应当偿还一笔金额为150余万元的个人债务,称此款项为被告所借,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和担保费用。 容韵雅律师团队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容韵雅律师团队的有效代理下,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法律观点和证据,认定该150余万元并非借款性质。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从而确认了被告在此案中的胜诉。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容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细节的精准把握。 案情回顾
京师(深圳)律所容韵雅律师团队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深度介入了此案。在与x夫妇进行初步的沟通后,详细梳理了各项款项的性质、时间线及双方的合作关系。看着原告仅有借款收据复印件和转账记录的证据,容律师对此案进行了大致的判断。容律师认为,此事的核心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对争议款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被告是否已还清个人借款,以及如何准确区分个人借款与公司资金往来款项。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无与转账金额对应的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对争议款项予以佐证,意图以双方公司资金往来款或公司借款指称为个人借款。原告对本案标的进行了诉中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了X夫妇名下财产,对x夫妇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案件办理
2023年11月7日,正式接受委托后,容律师认为,一方面需要积极应诉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一方面更需要尽快解决案件,以便解除当事人的高额财产保全,还其正常生活。
于是,容律师团队与x夫妇详细梳理证据材料,起草答辩状,同时积极与管辖法院、承办法官及助理取得联系,及时跟进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6日,代理律师进入移动微法院后,第一时间提交授权材料、证据材料、答辩状、解封申请书,并持续与法院和对方代理律师沟通。
本案中,原告对借款性质的判断以及无法提供借款收据原件的行为是重大突破口,有极大可能提高案件胜诉概率且解除保全。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该借款款项是个人借贷,但实际上除少部分个人借款(已全部还清)外,其余争议款项均为公司的走账,而公司的走账中存在偿还股东以及他人的借款、公司分红款、公司日常经营款项等。容律师团队针对每一个证据材料都提出了详细的答辩意见,针对每一笔款项的原始数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都提出了反驳证据,提交的所有证据都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我方的主张,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4年6月20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容律师团队的专业实力和严谨态度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坚守和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通过此案,我们再次强调了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充分履行举证责任,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视角下的专业分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借款事实、性质及还款情况存在争议,案件涉及借款用途、利息计算、本金偿还及合作协议等多方面内容。
关于个人借款的争议,原告提交了2021年12月7日的《借款收据》证明借款存在,但二被告辩称已通过《合作协议》中的分红权转让费抵消了部分借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虽不认可,但无法提供《借款收据》原件,且未能合理解释其下落。证人的证言及与被告二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借条已被撕毁,表明原告认可该笔25万元借款已清偿。
关于争议款项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的构成要素包括款项支付和借款合意,原告虽主张案涉款项是被告个人借款,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争议款项实际上为公司资金往来款或公司借款,原告并无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对争议款项予以佐证,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就争议款项存在借款合意,应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结合我方提交的证据,采纳了我方的抗辩意见,认定25万元借款已清结和其他争议款项实为公司走账款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LAWYER
律师介绍
容韵雅律师
京师深圳律所房地产事务部副主任、京师深圳律所妇联副主席、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委委员、广东省涉外新锐人才库律师。
业务领域: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合规、民商事纠纷与执行、房地产、涉外法律服务
黄雯雯 律师助理
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主要参与各类民商事案件,负责劳动合同合规性审查、劳动争议、员工关系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