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高级合伙人李佳越、许广庆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重大疑难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并支持李佳越、许广庆律师的上诉意见,由一审判决赔偿500万元改判降至赔偿100万元。
本案起源于上诉人注册使用的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名称,容易导致公众误认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侵权。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定最高赔偿金额判决上诉人赔偿500万元,但上诉人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李佳越、许广庆律师充分阐述和论证了上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全面采纳并认为,虽然上诉人具有一定的侵权故意,但考虑到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上诉人在行政机关认定企业名称不适宜后采取了一定的改正措施,因此酌情改判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金额为100万元。
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判例参考,展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的审慎态度和公正立场,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借鉴。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佳越、许广庆律师在上述案件中为该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李佳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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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广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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