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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我所律师代理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件获检察院不批捕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5-01-07

01.

基本案情:

某天,张某骑电动二轮车上班,撞一老人致其重伤。张某负主责,经鉴定该车是机动车,无驾驶证。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立案侦查,张某被刑事拘留。

 

 

02.

案件办理过程:

当天下午3点30分,当事人张某的母亲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可以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释放(未批捕),重获自由。其多名近亲属到看守所门口接他,随后坐私家车返回家中。

接到电话的那一刻,张某的母亲感到如释重负,终于可以松了一口气。

张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律师于22日接受该案后(该案已移交到检察院,且14天的拘留期很快到了),便立即开展工作,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找出案件争议焦点,撰写法律意见书、查找同类案件的判例等。于23日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及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深入交流。

 

03.

争议焦点:

一、电动二轮车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

二、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04.

法律意见(摘要):

一、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是非机动车,不得随意扩大对“机动车”的解释从而增加打击面,该车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张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目前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国标》不属于部门规章,只是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法院审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目前已超过上亿辆,且逐年快速递增。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都存在超标现象,如果将公民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以“机动车”处理,将会大大扩大刑法的打击面,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当事人购买该车时厂家、销售者已明确告知其就是非机动车,该车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测检验后出厂,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交管部门也是将该车当做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的,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就是非机动车,普通公民是无法认知其是机动车,这些更进一步说明该车属于非机动车。既然涉案车辆属于非机动车,那么其因为过失而致一人重伤的行为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交通肇事罪同样包含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的情形。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这个罪里面,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发生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一律以交通肇事罪入刑。

 

二、按照法律适用原理,当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发生竞合时,特别法条优先是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适应法律时还应正确理解并遵循立法的本意,本案张某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一)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也不能退而求次之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更不能用重法优于轻法的错误原则入罪。要正确理解立法者的意图,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来适用法律,不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轻重,都应该适用特别法条。否则,就失去了特别法条的意义和作用了。对于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交通肇事罪竞合时,法律并未做出例外的规定。

 

(二)应遵循立法者的本意,立法者对于发生在道路上的违法行为是完全排除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立法者之所以不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重伤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正是考虑到在较高速度中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所可能造成的伤害要比普通行为造成的伤害机会大,为了避免大量的普通违法行为入刑,从而做出了这种特别法律的规定。立法者规定非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情况不列入交通肇事罪的范围,正是刑法规定的内涵和实质所在。否则,错误的理解和适用刑法就是违背刑法原则的表现,也是重刑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

 

(三)交通肇事罪列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别中,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公共权益。而过失致人重伤罪列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类别中,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体的人身、民主权益。显然,前者保护的客体比后者所保护的客体更重要。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既然侵犯更重客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侵犯较轻客体的行为更不应该构成犯罪。

 

05.

律师观点:

为每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权益都是不容易的。生命、自由是人生最大的权益。法律应当保护人的生命、自由权益不受侵犯,在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时,应当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或保护。为生命和自由而辩是律师的天职和使命。代理的不仅是一个个刑事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在此,感谢在工作上认真细致、不偏不倚的检察官。

 

 

文字来源:曾科律师

 

律师介绍

JINGSH SHENZHEN

曾科律师

 

曾科律师,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以来,代理刑事案件100+(其中不起诉(无罪)案件10+),代理民商事案件1000+,顾问单位30+。坚守匠心精神,专业追求个案的极致,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积累了丰富的非诉、诉讼经验。

 

曾科律师勤勉尽职,勤于学习和钻研,坚持专业、专心、敬业之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始终如一,但总能超越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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