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下午,京师深圳律所于律所五楼多功能厅开展刑事疑难案件研讨会,此次研讨会由京师深圳律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京师深圳律所青工委共同发起,旨在进一步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加强律师之间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法律适用问题,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场致辞
叶子烟非法经营案
背景介绍
叶子烟,作为一种未经加工的烟草原料,历来在我国的农村地区有着悠久的种植和使用传统。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产品的生产、销售、流通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然而,叶子烟的性质使其处于一种模糊地带,其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以及在何种条件下销售叶子烟构成非法经营,成为了实务中的热点争议。本次案例研讨在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案例动态以及行业发展和社会变迁的探讨,共同探讨叶子烟销售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分享律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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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案情
京师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邱丽平在此环节介绍了叶子烟非法经营案的基本情况,列出叶子烟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的关键证据、叶子烟制作过程、案件的销售金额、国家标准、鉴定人员询问笔录、聊天记录等详细内容,供参会人员了解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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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控方意见
京师深圳律所审判研究中心监事赵文捷根据检索的烟草晾晒名录及类案材料陈述控方意见,她表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烟草专卖经营权,此案件中售卖的叶子烟从外形和工艺上来说更倾向于雪茄烟的特征,超出其叶子烟的经营许可范围,属于非法经营罪。其次,该案件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销售中间人与叶子烟生产者都属于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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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辩方意见
京师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邱丽平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说明,即案涉叶子烟制品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邱律师认为,案涉烟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叶子烟,这种烟叶不在名晾晒烟名录中,烟草专卖法规定,不在名晾晒烟名录中的其他晾晒烟是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因此,既然原材料不属于烟草专卖品,不受烟草专卖法调整,那么该原材料加工出来的烟草制品也不属于烟草专卖品,故,既然案涉叶子烟制品不是烟草专卖品,不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该案件在出售过程中已经告知了买家其售卖产品为叶子烟的加工品,售卖价格也在叶子烟的市场价格范围内,而市场上雪茄烟的售卖价格更高,买家对此情况予以确认,故认为不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研讨律师发言
京师深圳律所律所执业律师、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梁汉、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东升律师、京师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开云律师依次发表研讨意见,其讨论重点主要有1.嫌疑人卖的商品如何界定?2.烟草专卖法中的雪茄烟与国家标准上的雪茄是否为统一标准?3.国家标准中“GB/T”和“GB”的区别,4.两人的主从犯关系,5.案件涉及金额,6.是否为主观故意,7.雪茄烟的权威鉴定方式。三位律师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为邱律师提供了不同的辩论视角和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助于邱律师更好地把握案件的法律脉络。
黄某职务侵占案
分享律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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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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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东升律师对案件基本情况作出介绍:本次要分享的案例是黄某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黄某在某某科技公司担任职业务发展部区域经理一职,主要职责即是带领10人团队拓展公司的客户群。某某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互联网经济模式,即开设线上平台,招募车用机油的各品牌卖方入驻,开设直营店铺或授权店铺。同时在社会上以消费补贴的形式大量吸纳对车用机油有采购需求的买家,买家主要以汽修公司为主。线上平台为便利买方与卖方的交易,开设了先买后付的“白条”金融服务。由平台给买家提供1个月的白条账期,买家在截止日前买单即可。对于卖家,在1个月的白条账期内,平台会先垫付20%的货款,剩余80%货款当买家付款后自动付给买家。
被告人在工作中认识大量的买方客户,私下交情都不错。2020年5月起,被告人开始向借用买方客户的平台账号,登陆之后开始大量下单各种品牌的机油,卖方将机油发货至买家(其实是被告人)的指定地点后,被告人将收到的机油以市价9折的价格快速进行了转卖,然后将变卖所得的欠款用于个人花费。
2021年5月,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派员报案,经查被告人累计使用上百个平台账号下单机油共计7834.22万元,销售机油得款7346.54万元,后归还某某科技公司6009.34万元。
审判中,控方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辩方主张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方的观点,认为黄某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而是利用了客户账号下单机油并销售获利,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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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控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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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辩方意见
综上所述,李东升律师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具有侵犯公司资金使用权的故意。
研讨律师发言
京师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庄洁萍在发表研讨意见中提出了几个关键点,为案件的深入讨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视角。首先,庄洁萍律师结合“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解释以及学界通说探讨了黄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指出黄某没有偿还能力,且其低买高卖的模式无法实现盈利,因此可以认定黄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民事判决等新证据足以影响黄某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依法提起再审。其次,因本案涉及三方主体,对应的资金权属、黄某的职务范围、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以及职务侵占或合同诈骗的手段存在重叠,因此本案构成职务侵占或合同诈骗存在争议,辩护人应从有利于黄某的角度进行辩护。最后,庄洁萍律师提出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相互影响的问题,以及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以供进一步思考与探讨。
总结
在实务中,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之间的界限往往模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职务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资金或者物品的行为。这一罪名的定罪特点在于其主观方面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单位资金或物品的侵占行为。与此同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特定的主体资格——即犯罪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挪用资金罪侧重于行为人暂时占用资金,而职务侵占罪则侧重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意图。在黄某的案件中,我们深入分析了其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解释。
此外,参会律师史琛、张婷圆、涂重信、秦文涛、关崇峰在案例分享的基础上,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和后续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不同的办案思路和看法,并讨论这些思路的可行性和优势。
通过对具体的刑事疑难案件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律师们可以分享各自在刑事法律实践中的经验和见解,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促进知识和经验的交流,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未来,京师深圳律所刑委会将持续推出系列专业讲座,期待各位同仁的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