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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学 精进专业 | 京师深圳律所2024刑事疑难案件研讨会第二期圆满举行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4-06-12

 
2024年6月6日,京师深圳律所刑事疑难案件研讨会第二期于律所九楼多功能厅开展,此次研讨会由京师深圳律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京师深圳律所青工委共同发起,旨在进一步提升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加强律师之间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法律适用问题,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故意伤害案

 

 
本环节的主持人为京师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庄洁萍。庄洁萍律师介绍了与会成员,并阐述了研讨会的具体要求。她表示,通过持续的交流和探讨,能增强律师们处理类案的专业素养,期待更多律师同仁参与其中,共同提升法律专业水平。

 

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婷圆律师从案情概况、案件阶段、现场监控、质证意见、争议焦点等层面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

 

某日凌晨,被告人A与朋友因价格不合适拒绝了代驾司机B的代驾服务,代驾司机B便对被告人A及其朋友进行辱骂,A忍无可忍踹了B的单车,导致B轻伤。B报警,经司法鉴定,B右脚第五跖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案件审理中,A获得B的谅解并赔偿,但在审判阶段,公诉方调整了量刑建议。辩护围绕A的主观故意和踹车行为与B伤情的因果关系展开。

 

陈述控方意见

 
京师深圳律所执业律师周瀚涛从以下几点提出控方意见:第一,A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和危险性。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A在案发时表现出明显的冲刺和助跑动作,用力蹬开被害人骑乘的自行车,导致车辆明显倾斜。第二,明知可能造成伤害却故意行为。作为成年人,A应当预见到他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摔倒并受伤。第三,A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脚伤被鉴定为轻伤,且在案发后立即就医,没有其他外部因素介入导致伤害。第四,A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控方认为,陈某在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故意伤害被害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伤人故意,并造成了二级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全案情况,控方主张,A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述辩方意见

 
京师深圳律所执业律师石露针对控方的故意伤害罪指控,提出三点反驳意见:第一,被告人A缺乏伤害故意。被告人在案发前曾试图阻止冲突,表明其排斥和反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殴打行为,没有直接肢体冲突,也没有使用任何器具。被害人的骨折后果是被告人无法预见的。第二,被告人A行为与伤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石露律师指出,被告人的踹车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唯一排他性的因果关系。被害人B在案发前已有右脚旧伤,因此,被害人的骨折可能是旧伤与新伤的共同作用,而非仅由被告人的踹车行为导致。第三,被害人B存在过错。因被害人对被告人及其家人进行了持续的辱骂,导致被告人忍无可忍才踹了单车。被害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了双方冲突的升级。

 

综上所述,辩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产生任何肢体冲突,且伤害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具有唯一排他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表研讨意见

 

京师深圳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廖明磊律师在研讨意见中提到,结合对案情的基本了解,当前的辩护难度较大。他认为,要证明被告人的踹车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没有直接联系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在被害人在案发前已有旧伤的情况下。如果能够通过视频等证据显示被害人的脚在案发前已有异常,这可能为辩护提供机会。廖明磊律师表示,被告人之前已经进行了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和赔偿,律师应综合考虑现实中操作的可行性和可能的结果,如果坚持无罪辩护,可能被视为对之前认罪认罚的反悔。
 
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常见型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石庭泽律师以线上形式在研讨意见中提出,如果律师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可能会有更好的辩护效果。他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具有危害性,但与伤害结果的成因之间还有待考证,因此不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同时,石庭泽律师结合证据和相关法律指导意见指出,B的辱骂行为导致A踹了单车,但现有证据表明伤者的脚趾伤情可能还受此前电摩碾压旧伤影响,除非控方能够证明新伤由A踹单车行为直接导致,否则无法建立直接证据体系。石庭泽律师认为此案被告人不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杨烁明律师的研讨意见倾向于为被告人辩护,并提出多个可能的法律辩护方向:第一,自首认定。认为被告人A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因此,被告人虽然没有认罪,但仍应视为自首。第二,伤害程度鉴定。被害人原有旧伤可能影响损伤程度鉴定,认为如果考虑旧伤,损伤程度可能降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因果关系。杨烁明律师提出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的伤害加重,如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或医疗不当。第四,主观故意。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踹了单车,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但不应被视为故意伤害。
 

自由发言

 
在自由发言环节,与会者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重点包括被告人是否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以及踹车行为与被害人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结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并且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身体的损害。与之相对的是过失伤害,即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受伤,但并无主观上伤害他人的意图。而意外事件则通常指在没有任何人的故意或过失下发生的事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如何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是案件辩护和量刑的关键。

 

非法经营案

 

本环节的主持人为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婷圆律师

 

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京师深圳律所执业律师夏翠宜律师首先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某某集团委托陈某、刘某等人进行公转私操作,将资金转移至指定个人账户。陈某、刘某提供了由林某、委托人A等人注册的多家空壳公司,将空壳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各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再将资金转账至某某集团指定的个人账户,或到银行柜台取现后交给某某集团员工。委托人A提供了以其本人名义注册的两家公司和让他人注册的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个人银行账户进行上述非法“公转私”服务,涉及金额数亿,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A被拘留调查,现取保候审。

 

陈述控方意见

 
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冯燕飞提出以下几点控方意见:第一,行为人利用空壳公司账户虚构交易,将资金从公司账户转移至个人账户,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且涉案各空壳公司均未取得金融许可证,具有行政违法性。第二,公转私行为逃避资金监管,增加了反洗钱的监管识别难度,不利于公司正常运营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扰乱了市场秩序。第三,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6亿余元,陈某、获利数百万元,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林某、A明知陈某、刘某的行为,但仍提供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并从中获利,属于帮助犯。四人的行为同时涉嫌洗钱罪,但根据司法解释,应择一重罪处罚,即非法经营罪。

 

陈述辩方意见

 
京师深圳律所执业律师夏翠宜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两大方案分享了辩护观点:第一,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陈林主观故意等方面进行辩护,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A人未从事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非法支付结算业务,服务对象仅为某某集团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A获利极少(2000元)、已退缴非法所得、无犯罪前科等方面进行辩护,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A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参与“公转私”转账操作。第三,承认A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主张其为从犯,并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发表研讨意见

 
联合创始人田志平律师从行政违法辩护性、“骑墙式”辩护、协商和沟通能力的提升三大层面发表个人看法:第一,辩护人应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突出辩护的重点和要点,特别是在公转私问题上,因为金融学与法学和刑法学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第二,辩护人应同时考虑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问题,尽管这可能会导致自相矛盾。从策略上讲,可以采取多种辩护策略,如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以留下更多辩护空间。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协商能力和沟通能力对于辩护至关重要。这能确保在刑事辩护中取得优势。

 

 

在案件讨论中,京师深圳律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孙伟律师点明了公转私行为的客观存在、实控人的主观明知和盈利目的。对于案件中的两个主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且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明显。至于案件中的其他当事人,他们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提供给主犯使用,虽然没有获利,但他们的行为可能难以争取不起诉,因为他们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如未核实交易情况、配合提取现金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考虑通过情节轻微、获利较小等理由争取不起诉。同时,律师也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争取更合理的法律处理结果。

 

 

京师深圳律所联合创始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波指出,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应思考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会形成自己的思路和判断,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关注几个关键点,以便有效地进行辩护。首先,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重点突出委托人A情节轻微、获利较小等有利因素,争取罪轻辩护。通过细致的案例分析,辩护律师应展示出委托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获利金额较小,以期法官能够考虑到这些情节,从而减轻对委托人的刑事处罚。其次,辩护律师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和长期的耐心,持续与法官进行沟通充分表达委托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同时,辩护律师也需要关注案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自由发言

 

参会人员就非法经营罪、行政违法性、帮助犯、辩护思路和方案等要点展开深入地探讨交流

 

总结

在实务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往往涉及对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秩序等问题的判断。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一些新兴的经营模式,如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商等,常常因为法律滞后而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这就给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带来了挑战。此外,对于经营活动的性质、规模、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评估,也是判断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本案被告人提供"公转私"服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通过深入研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会成员了解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总结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行政监管的动态。

 

通过对具体的刑事疑难案件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律师们可以分享各自在刑事法律实践中的经验和见解,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促进知识和经验的交流,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未来,京师深圳律所刑委会将持续推出系列专业讲座,期待各位同仁的积极参与(下附案例征集报名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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