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涉港继承事宜,比较常见的有四种情况:
1、内地公民百年后,有遗嘱,在香港留有遗产;
2、香港居民百年后,有遗嘱,在内地留有遗产;
3、内地公民百年后,无遗嘱,在香港留有遗产;
4、香港居民百年后,无遗嘱,在内地留有遗产;
由于法律的差异,使得涉港继承变得尤为复杂。在办理涉港案件中,我们通常考虑三个问题。
01、香港居民是否适用涉外规定?
香港居民通常指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同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02、香港遗嘱可在内地获得承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简单的说,香港居民若生前经常居住于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遗嘱,应当适用香港法律去认定遗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备效力。若在香港法律下,遗嘱成立且有效,则在内地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在死者过身后,继承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来执行。
在香港,遗嘱若经过香港高院原讼法庭认证,即具备法律效力。
03、涉港继承方式一般有哪些?
涉港继承一般有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两种。如果各继承人之间对于继承存在争议,或者不配合办理继承,那么则应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
虽然目前两地暂因疫情关系仍未正常通关,但双方的继承案件可以通过两地互认的公证委托寻求两地律师的协助办理,并无需当事人频繁奔波两地。同时,基于涉港继承的复杂性,很多情况下继承手续并非单靠内地或香港律师就可以独立完成,而是需要两边律师的通力合作以及当事人的充分配合。所以应尽量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办理:
(1)该律师对国内和香港的继承法律法规和程序均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具有丰富的办理涉及香港-内地的遗产承办个案经验;
(3)该香港居民律师与富有经验的两地律师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否则,申请人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在工作上的不协调,将很容易造成申请手续中的障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