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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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风暴》背后的“套路贷”案件“涉黑”认定标准探析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1-08-26

以扫黑除恶为背景的电视剧《扫黑风暴》正在热播——该电视剧取材于轰动全国的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操场埋尸案、湖南文烈宏涉黑案、海南黄鸿发涉黑案等案件。剧中所呈现的“校园贷”、“美丽贷”、“裸贷”等新型“套路贷”的案例,让观众看得又气又恨。

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旭明律师创建的鹏城明理团队成员赵文捷律师作为主编,联合庄洁萍、井丽娟、孙伟等律师以“套路贷”涉刑案件为研究课题,从“套路贷”的形成、发展以及危害性等多个角度作了专项研究,长达一年时间里创作了相关书稿达22万余字,经过多次修改后,凝结了研究课题小组成员心血成果的稿件有望近期通过法律出版社的审核出版。在书籍出版之前,将根据电视剧《扫黑风暴》剧情连续推出“套路贷”相关文章,敬请期待!

《扫黑风暴》背后的“套路贷”案件

“涉黑”认定标准探析

我们所说的“套路贷”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也不是一个犯罪构成的描述或者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只是一种犯罪行为的实施模式,其所涉及的借贷领域包括P2P网贷、校园贷、美丽贷、裸贷、现金贷及车贷等。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办理“套路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套路贷”犯罪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套路贷”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行为人不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类犯罪,还可能同时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绑架等侵犯人身类犯罪,以及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因而在一系列犯罪中极易滋生黑恶势力,故“套路贷”犯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正确甄别“套路贷”犯罪的黑恶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办理“套路贷”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涉嫌“套路贷”犯罪中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该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讨论“套路贷”涉刑案件是否涉黑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此外,“套路贷”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新型的有组织犯罪,同时也具备一些传统其他犯罪组织没有的新要素、新特征,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当结合起来具体考量。

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组织特征具备两个要素,即组织结构要素与组织成员要素。组织结构要素要求首先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其次是要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组织成员要素要求首先要核心成员稳定,其次是成员数量达到人数较多。

通过搜索近年来关于“套路贷”涉刑案件的相关司法判例,“套路贷”犯罪团伙化明显,内部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但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要求,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套路贷”犯罪组织往往是以设立借贷公司为根基,具有自己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日常经营活动场所固定,人数较多且分工明确,办事流程较为固定清晰,并且所属成员基本都要听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安排,因此组织特征基本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求。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组织结构要素中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存续时间相对较长,这是因为一般组织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影响力及控制力。但是“套路贷”犯罪组织的形成时间普遍较短,即组织构建快速,从成立公司、网罗人员到组织形成往往只需几个月的时间,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可以达到这种效果是因为公司、企业的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构造,因而成立公司、企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吸纳并管理组织成员的最佳方式之一。

其中认定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是看其公司成立后组织内部关系与构成,具体就是犯罪组织虽然成立时间短,但是是否依然可以建立起分工明确、体系紧密的内部组织结构。如果组织领导者是公司、企业的总负责人、骨干成员担任下设部门或分公司的负责人,组织成员是公司基层工作成员,并且该组织体系可以随着组织发展程度继续细化,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反之公司虽然短时间内成立,但是只有个别少数人听命于组织领导者,其他人员只负责相应工作得到相应回报,不具有领导关系,又无法认定成为骨干成员,成员间关系并不紧密,多为临时纠集而共同犯罪,则不宜认定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综上,公司化是“套路贷”涉黑犯罪中具有普遍性、持续性的特征,因此在认定时要重点对于其组织内部关系与构成进行分析。

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经济特征具备三个要素,即手段要素、规模要素、目的要素。手段要素就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其获利途径往往是多样化的,既包括合法途径也包括非法途径。规模要素就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目的要素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后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反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

“套路贷”犯罪组织公司化以后,以公司为依托的套路贷犯罪行为与正常的公司管理行为,两者高度重合、难以区分,致使“套路贷”犯罪组织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模糊化、简单化。在实践中,“套路贷”犯罪组织通常是以签订虚高金额的借贷合同来谋求非法利益,一般手段要素与规模要素都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此外公司其他合法财产不应归于非法财产中,但是若将合法财产用于支持其犯罪活动,则仍可以认定为其符合目的要素的特征。

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行为特征具备两个要素,即手段要素与程度要素。手段要素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活动中通常采用暴力手段,因而具有比较明显的暴力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非暴力手段,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程度要素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不但要有暴力性,而且这种暴力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在“套路贷”犯罪中常常需要多种行为集合在一起,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并非单一行为能独立完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没有具体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不可能成立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套路贷”犯罪组织在实施犯罪行为中除去有形的外部“硬暴力”,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住宅等常规手段外,更为常见的手段是一种新型暴力,即软暴力。“套路贷”案件凡是涉及到黑恶势力的,几乎都存在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进行非法占取借贷方的财物。基于“套路贷”涉黑犯罪的特殊性,其犯罪手段的暴力程度往往会比较低,甚至仅实施软暴力手段就可以实现非法控制。如以泼油漆、打骚扰电话滋扰家属、尾随被害人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贷,并累加收取高额劳务费、违约费以牟利均是典型的"软暴力"行为。

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程中,软暴力手段与传统暴力性手段相比,具有相当性、等值性。无论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性手段,还是采用软暴力手段,抑或两种手段兼而有之,均对判断其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没有实质影响。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套路贷”犯罪中经常被行为人及其团伙成员使用的“软暴力”手段,成为了认定其涉黑犯罪的一项重要考量标志。

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危害性特征具备三个要素,即范围要素、程度要素、结果要素。范围要素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影响范围限定在“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内,实践中通常称为“区域控制”或者“行业控制”。程度要素是指其要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结果要素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程中所追求的危害后果达到某种非法控制程度或者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正常秩序造成冲击乃至重构。

“套路贷”犯罪由于其特殊性,一般不会局限于一定区域内,同时也并不排斥其他同业竞争者,不追求在行业内形成垄断地位。之所以这么讲,主要是因为“套路贷”犯罪这一行为本质是以借贷人为中心,借贷人的地域性决定了“套路贷”犯罪的地域性,同时只要控制了借贷人便可以直接获取非法利益,不需要垄断整个行业或者直接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因此,基于“套路贷”涉黑犯罪特征形态的特殊性,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也具有不同之处,具体应当理解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对借贷人实施人身强制或心理强制,破坏被害人及其亲友的社会生活秩序,实现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严重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在具体认定“套路贷”犯罪组织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时应严格区分对被害人非法控制的程度,首先要看被害人人数是否为多名,若没有多名被害人则不足以认定该犯罪组织影响一定的社会生活秩序;其次看是否对上述被害人进行身体强制或心理强制,从而达到严重影响被害人或其亲友正常生活秩序的程度,比如通过非法拘禁、非法入侵住宅、电话滋扰、尾随、泼油漆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非法获利的情形。其中,是否对被害人形成非法控制状态应当以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认识为主要判断标准。

综上,由于决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根本性标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如果该犯罪组织并没有达到上述所描述的认定标准,即使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也不能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如果该犯罪组织对被害人已经进行非法控制,却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等方面并不完全满足"四个特征"的内容时,应当充分考虑组织结构、行为方式、经济特征的表现是否合理。如果为了实现非法控制,其组织结构、行为方式等存在部分变化且该变化不足以根本性地改变《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时,就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包含的关系,不能机械套用四个特征,更不能仅从数量上对特征进行判断,要充分运用体系解释,全面考虑其组织发展的阶段,以及在当地产生的严重影响等。作为律师在作为辩护人代理认定“套路贷”案件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更要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与实质,四者综合考虑,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意见,及时提请法庭审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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