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与李先生通过朋友介绍相识步入婚姻。双方结婚登记2年后,王小姐发现李先生在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遂提出离婚。李先生一再向王小姐保证绝不再犯,并写下《房屋产权协议书》将自己婚前一套房产协议给予王小姐以求原谅。
“《房屋产权协议书》
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家庭幸福,安逸稳定,我李先生自愿将名下房屋产权100%份额给予妻子王女士(房屋位于某某小区**号),这是我对妻子爱的表现,这也是对妻子一辈子的承诺,立字为据,永不反悔。
立字人李先生”
1年后,王小姐发现李先生仍与第三者藕断丝连,于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确认该房屋100%产权。而李先生认为上述《房屋产权协议书》系赠与,要求撤销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属于李先生与王小姐的婚内财产约定还是李先生对王小姐的婚内赠与。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协议书》系婚内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且上述《房屋产权协议书》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对于被告王小姐要求诉争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视角】
婚姻关系建立后,基于强调家庭共同利益的团体性和伦理性特征,婚姻领域的财产变动规则具有身份法的属性,并不完全适用物权法的权属变动规则。因此,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不强调登记公示。由此,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了财产权属变动或归属,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就一定能按照约定执行。
但这里,往往会忽略了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的区别。尤其是对于房产,如果仅仅是约定而未变更过户登记,是否会存在案例中情况与风险呢?
关于夫妻房产的权属处分,什么时候需要变更登记?什么时候不须变更登记呢?
一、什么是婚内财产约定?
婚内财产约定由婚姻法直接进行规定,旨在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尊重夫妻双方意愿,对婚内财产甚至婚前财产进行权属约定。
“财产”:约定的对象是针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和/或双方的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什么是婚内赠与?
婚内赠与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的情形。从实质上来看,婚内赠与和“婚前”、“婚后”赠与乃至普通赠与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因为发生在婚内,部分时候以各种协议书或者保证书的形式出现,导致当事人很容易与婚内财产约定相混淆。
简单来说:婚内赠与=个人财产+赠与意思+权属归于另一方
三、二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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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夫妻身份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没有直接关系,与普通赠与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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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同意,签订书面协议,且不得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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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方作出赠与的表示,而另一方表示接受即可,赠与的意思表示既可口头、也可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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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或双方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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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赠与处分的是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或其他婚内所得归属于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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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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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就依约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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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交付赠与财产,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履行物权变更登记,交付完成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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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表述:“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应按赠与对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一句话总结
1.婚内赠与是将原本属于一方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拟实现的是从此个人所有到彼个人所有或共有。
2.婚内财产约定所涉及的财产处分在夫妻间之间直接产生权属变动结果,不以登记公示为必要条件。
3.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内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或安分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且未经过公证,可以任意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