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价值
最近“情绪价值”一词比较火,大致意思是一个人的总价值等于物质价值加上情绪价值,情绪价值广义上是指能影响或带动他人情绪的能力,主要是指给人带来正向的价值,指能给人带来舒适感、带来一切美好感受的能力。
那么,情绪价值对于律师执业而言,是不是必须提供必须具备的一个能力呢?笔者认为是的,律师应该在执业过程中向当事人尽量提供情绪价值,但不能把情绪价值与物质价值割裂开来,物质价值应该是情绪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情绪价值是保证物质价值更好实现的方法。
物质价值
经常看到法律圈常说的话“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你的一个小案件,可能是当事人一生直面法律的唯一”主要是督促律师尽职办案的。但对于案件本身而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律师在其中运用法律思维,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正确组织收集运用证据,帮助当事人实现正当的诉讼目的,这是律师提供的物质价值。
情绪价值如何向当事人提供
案件办理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要获得案件结果一般都会经历一个漫长的周期,一个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和执行是常态,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和律师共同的努力、坚守和信任就是律师情绪价值的体现。
当事人与律师的相互信任,是律师主要提供的情绪价值之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比律师更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在办理案件的专业度上是不及律师的,所以当事人会迫切的把案件情况告知律师,要求律师分析,并提供一个确定结果及处理方案,并且有的当事人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反复询问、逼迫式询问或者道听途说一些消息来向律师求证,都很正常,因为当事人是真的不懂,当事人需要律师不断的向他进行确认,给他提供确认感。这时候我们应该放平心态、情绪稳定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客观的向当事人提供反馈,加强与当事人的信任。
情绪价值之二是律师对当事人的理解,对当事人怀有的同理心。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许当事人会表现的很脆弱,比如离婚案件、私人借贷案件等,会涉及到当事人的一些情感问题,这个时候我们应该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不要站在道德或者其他角度去谴责当事人。但也要谨记我们的身份是律师,事实与法律是必须要遵循的,我们对于案件走向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分析,但在情感上可以设身处地的与当事人表示理解,真诚的对待当事人。
情绪价值之三是律师给当事人提供的陪伴与安全感。案件办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律师要时刻与当事人保持联系,了解当事人心理动态,陪伴当事人,与当事人一起并肩战斗,让当事人知道大家是在一起战斗着的。
情绪价值之四是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确定性,向当事人随时释明案件真实情况。释明案件事实应该算是律师提供的物质价值,但因为当事人对案件办理了解甚少,可能需要反复释明,律师也要根据新情况进行不断重复补充释明,所以也在这里讲一下,且还因为律师与当事人的连接主要也是因为具体案件,所以更应该在案件释明上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加强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确定性的了解。
注意事项
提供情绪价值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以提供物质价值为前提和基础,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超越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二是不要因过度提供情绪价值而丧失律师独立性,对于当事人不合理的情绪价值要求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明确反馈。
写在最后
情绪价值没有写在委托代理合同上,更多的是律师对于自身办案和处理与当事人关系的要求,但我们应该把情绪价值作为律师执业的内在要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