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香港与内地没有“通关”,但是伴随新一轮“大湾区”发展的热潮,越来越多的港人北上到内地就业、居住。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5月11日正式公布数据中,常居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达到了371,380人。作为涉港团队,香港居民在内地的个人财产及其继承问题,已经成为近年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之一,最近团队整理了一般遗嘱继承中最常见的问题和大家分享。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通常继承人在后期办理国内遗嘱公证时,公证员会着重审查遗嘱人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以判定遗嘱生效审查的适用的准据法。如果确定的准据法是内地法律,则按内地法律进行审查,办理遗嘱继承手续;如果确定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律,则涉及到涉外法律查明的问题,十分麻烦。因为香港对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遗嘱是否有效必须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根据香港涉及到遗嘱继承的法例如《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遗嘱条例》等,遗嘱经香港高等法院认证后,法院即发给当事人一份遗嘱检定书(如下图中的文件样式)及遗嘱的影印件,遗嘱原件则由高等法院保存。之后,中国委托公证人审查已认定的遗嘱内容与内地法律并无抵触后,才能就内地相关财产按照有关遗嘱作出遗嘱继承权公证。
除了遗嘱的有效性,我国内地还有对于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保留必要份额以及遗嘱形式上的特殊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针对遗嘱内容,香港居民在立遗嘱时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受胁迫、欺骗立遗嘱的情形。特殊情况是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或者进行了适当的经济安排。同时,有遗腹子的话,需要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口头六种法定遗嘱形式。民法典对遗嘱形式有严格规定,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对该六种遗嘱形式所规定的形式要件。
在涉外继承中,如何确定准据法是十分重要的。我们总结了在日常咨询中经常用的准据法。
继承人 经常居住地 |
被继承人 经常居住地 |
不动产所在地 准据法 |
动产所在地 准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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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签署保密协议
02
遗嘱讲解及法律咨询主要讲解遗嘱的类型、内容、程序、保管、执行等相关情况
03
与当事人建立委托
04
核查当事人财产情况及其当事人家族关系
05
确定初步方案
06
制作遗嘱及其相关文件
07
行为能力鉴定
08
设立遗嘱
09
遗嘱更新提示
因为个人、家庭情况、财产状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因此定期更新非常重要。
以上就是关于港人在国内设立遗嘱时最关注的一些要点,其中不乏涉及中港两地法律冲突及适用的问题且过程比纯粹的国内继承要繁复,几乎每一步程序都需要缴纳费用,建议客户寻求专业律师意见以尽快顺利继承到相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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