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女士80 年代和先生一起由深圳移民至港,其后与先生一直居港并育有一子一女。移民前,某女士在深圳某区某村委名下有一套祖宅,该祖宅在 90 年代因当地村委集资建房政策而变更为小产权房(俗称:绿本房),其后又因深圳棚改政策于 08 年再补办有关手续,土地性质划为国有后将其小产权房变更为商品房,也就是俗称的红本房。某女士丈夫多年前已经去世,未有遗嘱,其女儿多年前离家出走一直未能联系(未宣告失踪或死亡),目前仅有母子两人共同生活,随着某女士年事已高,除了深圳的房产外,其还有一些银行账户及股票等动产需要安排传承给儿子。
· 国内动产和不动产继承会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继承权和继承方式的分别会导致不同结果;
· 深圳房产虽然在某女士个人名下,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某女士当年在深圳结婚,在港无法确认其婚姻状况;
· 某女士女儿多年失联,无法确定其目前的具体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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