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社会对待老年人的婚恋问题大多持谨慎态度,甚至持反对和排斥的态度。从法律角度讲,老年人建立亲密关系伴随着财产收支、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根据1956年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确定的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确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严重老龄化。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18%;单身老人(单独居住的老人)为3729万户,占“有老年人家庭户”的21.38%。而这一数据较之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增长了约6.5%。
因此,老年人婚恋现象将成为社会值得关注的现象,而“银发婚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会日益显现。
01
同居or领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因此,我国自1994年2月1日起便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
领证属于合法夫妻,不领证即使以夫妻相称也只属于同居关系。
婚姻登记涉及诸多方面,如财产、继承、赡养、子女关系等均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而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被承认,欠缺法律保障,只能以道德作为约束。
但同居关系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在实践中法院依可以受理并作出裁判,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目前涉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裁判文书共有43459件,涉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文书共有134834件。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法院认为:“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简单说,同居期间财产发生混同,或者各自收益发生混同,同居期间的财产则会类比“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处理。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法院认为:“审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离婚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成年子女不涉及此问题,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行为能力的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子女另当别论。
02
婚前告知
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身体是否健康有无患有重大疾病都影响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规定。“不宜结婚”或者应当“暂缓结婚的情况”的重大疾病包括:
因此,履行身体疾病情况的“告知义务”尤为重要。
03
彼此关爱
婚姻登记带来的扶养义务。
“抚养义务”指的是,如生活上和物质上的相互扶助、供养;病重时的照顾;一方变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另一方需尽扶养义务。(长辈对晚辈是“抚养”晚辈对长辈是“赡养”同辈之间是“扶养”)
也是双方各自子女所最纠结的问题之一,很多人认为两名老人一旦缔结婚姻,本来子女不需要父母再操心,只要父母健康快乐就好,现在变成不仅要担心自己的父母,还要担心这位“迟来的父母”,甚至自己的父母还要去照顾这位“银发伴侣”。
当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如果未尽到抚养义务,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还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即遗弃罪。
而同居关系,法律并未赋予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抚养义务,也没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因此同居关系更依赖于道德层面。
不仅老年人的婚姻存在“需要抚养”,年轻人的婚姻可能也存在“需要抚养”的情况,甚至年轻人成家后需要父母继续“抚养”的也不在少数。因此,“在一起”的方式,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衡量和决定。
04
赡养义务
在“银发婚恋”中,一般情况下双方子女对继父(母)不负有赡养义务。
原因是,对于成年子女以及法律界定来说,与继父(母)只是单纯直系姻亲关系。即当继父母与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由其生父母予以抚养教育,继父母既未对继子女加以抚养或教育,继子女也未对继父母进行赡养。该种情形下,当再婚关系解除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终止了。
退一步讲,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只有继父(母)对子女形成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自己爸妈自己养成为绝大多数成年子女处理“银发婚恋”中赡养问题的解决之道。
如是同居关系,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也是依赖道德和行为模式的约束,适用自愿原则,法律不强加干涉。
当然,敬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家庭氛围影响着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大多数人希望父母有个幸福晚年,自然会好好赡养二位老人。
05
财产与继承
PART
01
当然,也包括退休金。
财产问题是老年人婚恋中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处理好财产问题,就等于处理好了大部分家庭纠纷。
很多工作技能属性较强的老年人(如:教授、医师、科研人员等)在退休后会被单位返聘,收入也非常可观,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收入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前所有的房产、艺术品等以及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一般来说,若采用“君子之交淡如水”的相处模式,拟定财产协议是避免产生财产纠纷而行之有效的方法。
婚前财产协议既可以对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进行明确地梳理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获取的财产权进行约定,但约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价值较高的房产为例,比如在约定涉及房产的有关事项时应写清房屋的坐落地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能够明确指向和说明财产的性质、数量、价值、归属等,且相关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便合法有效。
PART
02
原则就是: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律规定。
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即100万元遗产,无遗嘱的情况下,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分33.33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无财产协议情况下,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排除了“银发伴侣”的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若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银发伴侣”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经济来源的,需要保留必要份额,满足其生活需求。
简而言之,社会对待老年人的婚恋问题大多持谨慎态度,甚至持反对和排斥的态度。从法律角度讲,老年人建立亲密关系伴随着财产收支、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在追求道德标准符合法律标准基础上,最大程度避免法律纠纷,让“老有所依”不会“老有所欺”,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是“银发婚恋”的终极目标。
律师介绍
王天瑞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在争议解决领域,特别是诉讼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先后办理了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及涉“恶”案件。并长期致力于刑民交叉案件及各类疑难案件的研究。
前 言
“社会对待老年人的婚恋问题大多持谨慎态度,甚至持反对和排斥的态度。从法律角度讲,老年人建立亲密关系伴随着财产收支、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根据1956年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确定的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确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严重老龄化。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18%;单身老人(单独居住的老人)为3729万户,占“有老年人家庭户”的21.38%。而这一数据较之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增长了约6.5%。
因此,老年人婚恋现象将成为社会值得关注的现象,而“银发婚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会日益显现。
01
同居or领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因此,我国自1994年2月1日起便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
领证属于合法夫妻,不领证即使以夫妻相称也只属于同居关系。
婚姻登记涉及诸多方面,如财产、继承、赡养、子女关系等均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而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被承认,欠缺法律保障,只能以道德作为约束。
但同居关系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在实践中法院依可以受理并作出裁判,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目前涉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裁判文书共有43459件,涉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文书共有134834件。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法院认为:“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简单说,同居期间财产发生混同,或者各自收益发生混同,同居期间的财产则会类比“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处理。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有法院认为:“审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离婚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成年子女不涉及此问题,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行为能力的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子女另当别论。
02
婚前告知
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身体是否健康有无患有重大疾病都影响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规定。“不宜结婚”或者应当“暂缓结婚的情况”的重大疾病包括:
因此,履行身体疾病情况的“告知义务”尤为重要。
03
彼此关爱
婚姻登记带来的扶养义务。
“抚养义务”指的是,如生活上和物质上的相互扶助、供养;病重时的照顾;一方变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另一方需尽扶养义务。(长辈对晚辈是“抚养”晚辈对长辈是“赡养”同辈之间是“扶养”)
也是双方各自子女所最纠结的问题之一,很多人认为两名老人一旦缔结婚姻,本来子女不需要父母再操心,只要父母健康快乐就好,现在变成不仅要担心自己的父母,还要担心这位“迟来的父母”,甚至自己的父母还要去照顾这位“银发伴侣”。
当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如果未尽到抚养义务,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还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即遗弃罪。
而同居关系,法律并未赋予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抚养义务,也没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因此同居关系更依赖于道德层面。
不仅老年人的婚姻存在“需要抚养”,年轻人的婚姻可能也存在“需要抚养”的情况,甚至年轻人成家后需要父母继续“抚养”的也不在少数。因此,“在一起”的方式,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衡量和决定。
04
赡养义务
在“银发婚恋”中,一般情况下双方子女对继父(母)不负有赡养义务。
原因是,对于成年子女以及法律界定来说,与继父(母)只是单纯直系姻亲关系。即当继父母与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由其生父母予以抚养教育,继父母既未对继子女加以抚养或教育,继子女也未对继父母进行赡养。该种情形下,当再婚关系解除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终止了。
退一步讲,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只有继父(母)对子女形成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自己爸妈自己养成为绝大多数成年子女处理“银发婚恋”中赡养问题的解决之道。
如是同居关系,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也是依赖道德和行为模式的约束,适用自愿原则,法律不强加干涉。
当然,敬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家庭氛围影响着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大多数人希望父母有个幸福晚年,自然会好好赡养二位老人。
05
财产与继承
PART
01
当然,也包括退休金。
财产问题是老年人婚恋中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处理好财产问题,就等于处理好了大部分家庭纠纷。
很多工作技能属性较强的老年人(如:教授、医师、科研人员等)在退休后会被单位返聘,收入也非常可观,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收入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前所有的房产、艺术品等以及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一般来说,若采用“君子之交淡如水”的相处模式,拟定财产协议是避免产生财产纠纷而行之有效的方法。
婚前财产协议既可以对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进行明确地梳理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获取的财产权进行约定,但约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价值较高的房产为例,比如在约定涉及房产的有关事项时应写清房屋的坐落地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能够明确指向和说明财产的性质、数量、价值、归属等,且相关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便合法有效。
PART
02
原则就是: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律规定。
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即100万元遗产,无遗嘱的情况下,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分33.33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无财产协议情况下,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排除了“银发伴侣”的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若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银发伴侣”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经济来源的,需要保留必要份额,满足其生活需求。
简而言之,社会对待老年人的婚恋问题大多持谨慎态度,甚至持反对和排斥的态度。从法律角度讲,老年人建立亲密关系伴随着财产收支、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在追求道德标准符合法律标准基础上,最大程度避免法律纠纷,让“老有所依”不会“老有所欺”,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是“银发婚恋”的终极目标。
律师介绍
王天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