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7年始,经济制裁一词无论在官方还是民间的热度快速上升。每提及经济制裁,大多数人会将其与国家竞争挂钩,对于经济制裁的直观感觉也普遍以霸权工具、施压筹码、扼杀竞争等负面信息为主,然而究其本质与原理,却少有人探讨。其实经济制裁一词属于一个宽泛的概念,可以指一国政府主导的经济制裁制度,亦包含了其他金融管制及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方面的严格限制措施,目的是对被制裁国造成极大的经济打击。以美国为例,因其掌控了先进科技输出权及美元交易控制权,其经济制裁的辐射面最广、威慑力最强、处罚力度也极高,由此引起了诸多国家、政治组织以及跨国公司对自由竞争的担忧。在全球领域,经济制裁确有被个别国家滥用的事实,所以充分研究经济制裁的本质与其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在法律层面对经济制裁的政策、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救济辩护等方面进行剖析,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在经济制裁领域的风险识别与防控提供指引。
[ 关键词 ] 经济制裁,制裁风险,合规,美国
01
02
美国法律规定,美国经济制裁的执法权力归属于美国联邦财政部。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1977)¹,该法律规定美国总统有权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遭到来自美国之外的非同寻常的威胁(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时,宣布国家紧急状态。该法授权总统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通过命令、许可等方式调查、管制、阻止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人或有关财产进行外汇交易、阻止任何通过银行的转账与授信、阻止货币与证券的跨境流动;调查并且在调查期间阻断、管制、命令及强制、无效、防止或阻止任何人对任何与制裁相对人存在利益的财产或者美国管辖范围的财产进行收购、持有、扣留、使用、转款、提现、运输、进口、出口、交易、或行使任何权利。该部法律极大的扩展了美国总统及其行政部门的经济制裁权力,但是国会制定该法律的过程中也限制了紧急状态的启动条件以使得总统不能随意的宣布紧急状态。
此外《国内紧急状态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²也是经济制裁的重要依据,该法赋予了总统宣布国内紧急状态的权力,紧急状态开始后,总统在对应事务中的权力将得到极大提升。例如在2001年9月11日美国世贸中心恐袭事件后,布什总统随即依据《国内紧急状态法》发布了第7463号总统通告³,宣布美国进入为期一年的国内反恐紧急状态,总统对处理恐怖主义相关事项的权力大幅增强。虽然911恐袭距今已过去23年,但历届美国总统无一例外的都在该紧急状态每年的到期日前,宣布继续延长紧急状态一年。2015年4月1日,奥巴马总统援引《国内紧急状态法》发布13694号总统令,提出美国面临严重的恶意互联网攻击,美国政府将采取互联网相关的经济制裁行动(Cyber-Related Sanctions)。美国国内特定事项的紧急状态宣布时间每次最长为一年,但可以预见的是,在美国与我国在核心利益上竞争加剧的预期下,美国政府极有可能继续出台并延长针对性的紧急状态决定如芯片产能紧急状态、能源安全紧急状态、武器贸易紧急状态等等,从而以行政手段继续扩大对海外事务的制裁。
另外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 (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 2017,简称CAATSA)⁴。CAATSA条文中没有实施经济制裁需要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先决条件,该法首次以国别为章节划定了美国认定的外部敌人与具体敌对行为,并针对性的通过国会立法授权政府对敌人进行制裁。从政治的角度看,该法也可以理解为美国国会与白宫之间对经济制裁权力争夺的产物。该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特定国家与组织实施经济制裁应当由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长、财政部长、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商讨并书面向美国国会专门委员会报告,商讨会议应当每两年召开一次。CAATSA同样以立法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制裁范围与制裁措施。以伊朗制裁项目为例,法律规定美国总统应当对下列6类主体实施制裁:(1)参与开发、部署、维护伊朗政府弹道导弹及其他与大规模杀伤武器项目的实体与个人;(2)前述实体与个人的继任主体;(3)拥有或控制前述实体的主体,以及被该实体控制和拥有的主体;(4)用以逃避制裁而设立的实体;(5)前述实体的代理人;(6)明知交易对方为前述5类受制裁主体而向其或意图向其提供资金、材料、技术或其他支持,或者提供财物与服务的主体。针对制裁范围内的主体,制裁措施主要有:(1)冻结财产,即如果前述制裁主体在美国国内拥有财产或财产收益,或者有来自于美国的财产与财产收益,亦或者该财产和收益由美国主体控制和占有,则美国总统有权冻结以上财产,禁止与其相关的全部交易;(2)禁止入境,即美国证据将拒绝向与制裁有关的人员发放签证并且有权将有关人员驱逐出美国。CAATSA目前的国别制裁针对伊朗、俄罗斯、朝鲜三个国家,但是国会仍然可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增加针对其他国家、地区的制裁,或者对制裁范围进行修改,例如在2022年7月,CAATSA新增修正案豁免了印度与俄罗斯之间的武器贸易。美国国会的立法制裁对其他国家、地区、全球产业链的影响相较于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更大,由于美国政府也需要遵从国会立法采取制裁行动,CAATSA及相关立法实际上压缩了美国总统与联邦政府在外交与经济事务中灵活转圜的空间,使得各届政府都会受到国会立法的掣肘。
除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国内紧急状态法》与《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美国现行法律中的《对敌贸易法》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of 1917)也规定了对外实施经济制裁的方式,但该法适用于战争状态,因此适用有限。
注释
1. 50 USC § 1701 (1977)
2. 50 USC § 1702 (1977)
3. Proclamation No 7463, 66 Fed Reg 48199 (2001)
4. 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 Pub L No 115-44, § 105, 131 Stat 886 (2017)
03
注释
5. 31 CFR § 501.101 (2019)
6. Federal Register, vol 74, no 215, 9 November 2009
04
对于终局的处罚决定,行为主体还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美国行政法,审查法院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可能存在的专断、不合理、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宪法与法律的决定、违反行政程序等方面进行司法审查。法院认为OFAC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法院会作出撤销OFAC决定的司法决定。
注释
7. 31 CFR § 501.801 (2019)
05
全球化是不可逆的趋势,中国企业的国际化亦然。在中西方经济竞争趋于白热化的现阶段,经济制裁摩擦只会越来越多,因此研判制裁风险与设置风险控制方案已经成为企业合规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希望本文对美国经济制裁制度本质、法律依据、执法政策、应对措施的浅析,可以为企业应对制裁风险提供合适的思路与方向。
参考资料
[1].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50 USC § 1701 (1977)
[2].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
[3].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31, Money and Finance: Treasury (2019)
[4].Proclamation No 7463, 66 Fed Reg 48199 (2001)
[5].Federal Register, vol 74, no 215, 9 November 2009
AUTHOR
作者介绍
李东升律师
京师(深圳)涉外律师,英国利兹大学法学硕士、内蒙古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交通大学学士。作为负责人多次承担区块链、跨境电商、欧盟数据合规、欧盟人工智能、国际制裁合规的研究及承办相关案件。
手机/微信:13926536976
邮箱:lidongsheng@jingsh.com。
李昕律师
京师(上海)涉外律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作为负责人多次承担跨境电商、跨境融资、跨境股权并购、国际制裁合规的研究及承办相关案件。
联系电话:13524041896
邮箱:lixin1121@jingsh.com。
摘要
自2017年始,经济制裁一词无论在官方还是民间的热度快速上升。每提及经济制裁,大多数人会将其与国家竞争挂钩,对于经济制裁的直观感觉也普遍以霸权工具、施压筹码、扼杀竞争等负面信息为主,然而究其本质与原理,却少有人探讨。其实经济制裁一词属于一个宽泛的概念,可以指一国政府主导的经济制裁制度,亦包含了其他金融管制及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方面的严格限制措施,目的是对被制裁国造成极大的经济打击。以美国为例,因其掌控了先进科技输出权及美元交易控制权,其经济制裁的辐射面最广、威慑力最强、处罚力度也极高,由此引起了诸多国家、政治组织以及跨国公司对自由竞争的担忧。在全球领域,经济制裁确有被个别国家滥用的事实,所以充分研究经济制裁的本质与其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在法律层面对经济制裁的政策、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救济辩护等方面进行剖析,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在经济制裁领域的风险识别与防控提供指引。
[ 关键词 ] 经济制裁,制裁风险,合规,美国
01
02
美国法律规定,美国经济制裁的执法权力归属于美国联邦财政部。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1977)¹,该法律规定美国总统有权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经济遭到来自美国之外的非同寻常的威胁(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时,宣布国家紧急状态。该法授权总统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通过命令、许可等方式调查、管制、阻止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人或有关财产进行外汇交易、阻止任何通过银行的转账与授信、阻止货币与证券的跨境流动;调查并且在调查期间阻断、管制、命令及强制、无效、防止或阻止任何人对任何与制裁相对人存在利益的财产或者美国管辖范围的财产进行收购、持有、扣留、使用、转款、提现、运输、进口、出口、交易、或行使任何权利。该部法律极大的扩展了美国总统及其行政部门的经济制裁权力,但是国会制定该法律的过程中也限制了紧急状态的启动条件以使得总统不能随意的宣布紧急状态。
此外《国内紧急状态法》(National Emergencies Act)²也是经济制裁的重要依据,该法赋予了总统宣布国内紧急状态的权力,紧急状态开始后,总统在对应事务中的权力将得到极大提升。例如在2001年9月11日美国世贸中心恐袭事件后,布什总统随即依据《国内紧急状态法》发布了第7463号总统通告³,宣布美国进入为期一年的国内反恐紧急状态,总统对处理恐怖主义相关事项的权力大幅增强。虽然911恐袭距今已过去23年,但历届美国总统无一例外的都在该紧急状态每年的到期日前,宣布继续延长紧急状态一年。2015年4月1日,奥巴马总统援引《国内紧急状态法》发布13694号总统令,提出美国面临严重的恶意互联网攻击,美国政府将采取互联网相关的经济制裁行动(Cyber-Related Sanctions)。美国国内特定事项的紧急状态宣布时间每次最长为一年,但可以预见的是,在美国与我国在核心利益上竞争加剧的预期下,美国政府极有可能继续出台并延长针对性的紧急状态决定如芯片产能紧急状态、能源安全紧急状态、武器贸易紧急状态等等,从而以行政手段继续扩大对海外事务的制裁。
另外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 (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 2017,简称CAATSA)⁴。CAATSA条文中没有实施经济制裁需要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先决条件,该法首次以国别为章节划定了美国认定的外部敌人与具体敌对行为,并针对性的通过国会立法授权政府对敌人进行制裁。从政治的角度看,该法也可以理解为美国国会与白宫之间对经济制裁权力争夺的产物。该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特定国家与组织实施经济制裁应当由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长、财政部长、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商讨并书面向美国国会专门委员会报告,商讨会议应当每两年召开一次。CAATSA同样以立法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制裁范围与制裁措施。以伊朗制裁项目为例,法律规定美国总统应当对下列6类主体实施制裁:(1)参与开发、部署、维护伊朗政府弹道导弹及其他与大规模杀伤武器项目的实体与个人;(2)前述实体与个人的继任主体;(3)拥有或控制前述实体的主体,以及被该实体控制和拥有的主体;(4)用以逃避制裁而设立的实体;(5)前述实体的代理人;(6)明知交易对方为前述5类受制裁主体而向其或意图向其提供资金、材料、技术或其他支持,或者提供财物与服务的主体。针对制裁范围内的主体,制裁措施主要有:(1)冻结财产,即如果前述制裁主体在美国国内拥有财产或财产收益,或者有来自于美国的财产与财产收益,亦或者该财产和收益由美国主体控制和占有,则美国总统有权冻结以上财产,禁止与其相关的全部交易;(2)禁止入境,即美国证据将拒绝向与制裁有关的人员发放签证并且有权将有关人员驱逐出美国。CAATSA目前的国别制裁针对伊朗、俄罗斯、朝鲜三个国家,但是国会仍然可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增加针对其他国家、地区的制裁,或者对制裁范围进行修改,例如在2022年7月,CAATSA新增修正案豁免了印度与俄罗斯之间的武器贸易。美国国会的立法制裁对其他国家、地区、全球产业链的影响相较于美国总统行政命令更大,由于美国政府也需要遵从国会立法采取制裁行动,CAATSA及相关立法实际上压缩了美国总统与联邦政府在外交与经济事务中灵活转圜的空间,使得各届政府都会受到国会立法的掣肘。
除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国内紧急状态法》与《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美国现行法律中的《对敌贸易法》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of 1917)也规定了对外实施经济制裁的方式,但该法适用于战争状态,因此适用有限。
注释
1. 50 USC § 1701 (1977)
2. 50 USC § 1702 (1977)
3. Proclamation No 7463, 66 Fed Reg 48199 (2001)
4. 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 Pub L No 115-44, § 105, 131 Stat 886 (2017)
03
注释
5. 31 CFR § 501.101 (2019)
6. Federal Register, vol 74, no 215, 9 November 2009
04
对于终局的处罚决定,行为主体还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美国行政法,审查法院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可能存在的专断、不合理、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宪法与法律的决定、违反行政程序等方面进行司法审查。法院认为OFAC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法院会作出撤销OFAC决定的司法决定。
注释
7. 31 CFR § 501.801 (2019)
05
全球化是不可逆的趋势,中国企业的国际化亦然。在中西方经济竞争趋于白热化的现阶段,经济制裁摩擦只会越来越多,因此研判制裁风险与设置风险控制方案已经成为企业合规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希望本文对美国经济制裁制度本质、法律依据、执法政策、应对措施的浅析,可以为企业应对制裁风险提供合适的思路与方向。
参考资料
[1].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50 USC § 1701 (1977)
[2].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
[3].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31, Money and Finance: Treasury (2019)
[4].Proclamation No 7463, 66 Fed Reg 48199 (2001)
[5].Federal Register, vol 74, no 215, 9 November 2009
AUTHOR
作者介绍
李东升律师
京师(深圳)涉外律师,英国利兹大学法学硕士、内蒙古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交通大学学士。作为负责人多次承担区块链、跨境电商、欧盟数据合规、欧盟人工智能、国际制裁合规的研究及承办相关案件。
手机/微信:13926536976
邮箱:lidongsheng@jingsh.com。
李昕律师
京师(上海)涉外律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作为负责人多次承担跨境电商、跨境融资、跨境股权并购、国际制裁合规的研究及承办相关案件。
联系电话:13524041896
邮箱:lixin1121@jings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