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假如科比是中国人,他的140亿遗产如何分配?兼谈《民法典》对高净值家庭财富传承规划的警示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0-09-05

(本文为笔者在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西部督导区专题分享会上的演讲实录,已结合现场演讲内容进行部分修正)
 
 
2020年年初,科比(Kobe Bryant)永远的离开了人世,留下了无数人的思念,也留下了一场夺人眼球的纠纷。这场纠纷的诱因在于科比2016年流传出类似遗书的唯一信件并没有法律上的效果,他也没有对财产做出有效安排。
 
他的妻子瓦妮莎胜诉是侥幸的,她的胜诉并非源自丈夫的爱,而是法律的规定。无论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亦或是我们这些旁观者,都不可能得知科比对财产的确切传承安排,让沉浸在悲伤中的亲人们只能通过法律判断财产的分配方式,也许是最为悲凉的做法。这场诉讼看似失败的是科比的父母,其实真正失败的必定是科比本人。
 
 
一、科比有哪些财产?
 
根据美国媒体估算,科比的总身价达到惊人的2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40亿元。
1. 事故赔偿。据TMZ报道,事发公司的责任险总额为5000万元美金,但同类事项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美元。
2. 人身保险。NBA球星等西方名人为自己购买重伤保险是很常见的,比如贝克汉姆购买了2亿美元的人身保险,玛利亚凯莉则为双腿购买了8.1亿美元保险。科比的人身保险数额尚未披露,但境外媒体称该数额超亿元。
3. NBA薪酬。累计约3.28亿美元。
4. 广告代言。顶级运动员不管是现役时还是退役后,该项收入相对稳定,约为2000万-3000万美元/年。
5. 不动产。仅在美国加州就拥有三套豪宅,其中常住的橙郡别墅价值就在2000万美元左右。
6. 股权收益。创立自己的投资公司,打造自己的运动功能饮料,仅该股权价值已至少2亿元。
7. 其他。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及艺术品等也属于他的财产。
 
二、科比的财产传承给妻女,依美国法需要交多少税?
 
我们知道,科比生前并未作出有效的财富传承规划,没有通过基金、保险、信托等方式合理避税。而在美国境内的遗产在满足一定额度时需要被征收高额遗产税,每年赠予额和一生赠予额都有明确限制,而科比的资产远超国税局规定的额度。
 
 
图:美国遗产税纳税额度
 
可见,科比的各类资产总和后所适用的征税率将达到惊人的40%——钱没到手,先少一半。
相比之下,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继承父母财富的成本就低得多。《纽约时报》就曾花大篇幅报道过他的家族如何逃税:特朗普父母遗留下的财富帝国规模在10亿美元之上,按照那时对赠与和遗产征收的55%的税率计算,这可能会产生至少5.5亿美元的税金账单。然而税务记录显示,特朗普父母总共支付了5220万美元的税,即大约5%。
合法避税和非法逃税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纽约时报》称:“最富有的美国人几乎从不缴足额的税。”
 
三、如果科比的遗产在《民法典》框架下应如何处理?
 
让我们来看看,科比的140亿财产如果适用《民法典》会是怎样的分割结果。
 
(一) 科比的哪些财产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相比现行《继承法》,《民法典》采取了更为宽泛的表述,将遗产的范围扩充至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同时又以但书条款作出对范围作了法定限制。
《民法典》“遗产”内涵更为广泛,理财账户、股票、股权、艺术品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的经济价值已经远远超出工资薪酬、储蓄用品的财产价值。
若科比是中国人,他的所有个人合法财产的都是《民法典》项下的遗产。需要说明的是,死亡赔偿金在中国法律中不认定为个人遗产。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实务,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二) 《民法典》所规定的科比财产继承人
根据美国加州法律,科比30-50%的遗产会分配给三个女儿,50%会是被科比的妻子(瓦妮莎)所得,如此情况下,科比的父母和两位姐姐并无法依法获得任何遗产。
因科比生前并未订立有效遗嘱等法律文件,故依法直接适用《民法典》法定继承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若科比是中国人,他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妻子、女儿以及父母,科比的两位姐姐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三) 《民法典》所规定的科比财产继承方式
第一步:死亡推定
因科比与女儿吉安娜一同丧生,这就触发了《民法典》有关推定死亡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科比与女儿吉安娜相互有继承关系,且都有其他继承人,故推定科比先于吉安娜死亡。也就是说,吉安娜依法分得的科比财产份额将归她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她的母亲瓦妮莎)所有。
 
第二步:“先析产、后继承”规则--分割属于配偶的一半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假设科比的140亿元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他的妻子将在正式开展遗产分割前先分走50%,即70亿。
 
第三步: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遗嘱继承的遗产分割原则
第一,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首先应按照遗嘱的指定分割遗产。
第二,保留必留份额原则。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原则
第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
根据上文所述,我们假定科比没有留下任何有效的遗嘱,则剩余70亿将由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分配。
 
第四步:均等分配为主、兼顾特殊情况
《民法典》设置了“均等分配为主、兼顾特殊情况”的遗产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五步:司法解决机制
《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假设不考虑所有倾斜照拂的情况,即所有继承人均等分配,科比70亿财产需具体分配两次,方式如下:(单位:亿)
 
 
由上表可知,在不考虑法律特殊照拂等特殊情况下,科比妻子将单独继承90亿财产,三个女儿各继承10亿,父母继承20亿。继承涉税问题较为复杂,我们将在后续活动中介绍。
 
四、《民法典》对高净值家庭规划财富传承的影响
 
结合《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理解以下几点对高净值家庭财富传承规划具有较大影响。
 
(一) 梳理财富是财富传承第一步《民法典》
将遗产的范围从《继承法》时代的列举式转变为普遍式。对于高净值家庭过来说,所有合法财产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均可成为财产传承的对象,那么财富传承规划的起点基于财产载体和保值需求的不同,需要区分哪些财产是可以通过正常法定或遗嘱继承方式传承,哪些是财产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
对于可直接通过法定继承传承的财产,只要做好保值措施即可;需要直接交给特定人员的财产可考虑通过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方式实现;而想要实现代际传承的财产则可以考虑综合运用遗嘱、保险、信托及离岸工具等方式。
 
1. 遗嘱的各类形式特点
 
2. 遗嘱与遗赠的比较
 
3. 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的比较
 
4.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二) 居住权——爱的新打开方式
居住权是《民法典》全新规定的一项用益物权,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的出现实现了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由于居住权可以遗嘱方式设立,高净值家庭在进行财富传承规划时可以将房屋的代际传承与亲属的居住需求结合起来,比如房屋由子女继承产权,但老一辈的父母仍可居住直至居住权人死亡。
 
(三) 担保不够,保险来凑
《民法典》再次强化了保险的重要作用。如《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461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四) 遗嘱信托方式上升到立法层面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五、高净值家庭规划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笔者的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经验,我们对高净值家庭规划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各项指标对比,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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