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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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继承权常见手段及继承人的司法救济路径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5-02-12

前言

 

家事问题包括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等。继承问题从古至今一直是令人头疼的问题,它不仅关乎每个家庭成员的利益,还涉及被继承人去世前后的尊严是否得以维护,甚至影响整个家族成员未来的亲疏关系和家族兴衰走向。

 

根据大数据检索,2023年上半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的6.4%左右,达到108.3万件。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法定继承占54%,遗嘱继承占31%,析产继承占6%,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占5%,遗赠占3%,遗赠抚养协议占1%。

 

由此可知,家事问题中的继承问题在实务案件中呈现出占比较多,争议较大,关系较为特殊,处理起来较为复杂的特点。“清官难断家务事”具有一定道理。

 

01.

谁是继承人,如何排序

在法律实务中,被继承人在无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规定适用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顺位继承。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则同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也有例外),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02.

实践中,直接侵害继承权的常见手段及救济方法

(一)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常有发生,将其列入本文章是因为在实务中被继承人基于对子女的呵护通常会将遗产全部或者大部分给予一名或多名子女。而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其他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为争得遗产,则采取伪造被继承人签名或指纹,虚构遗嘱内容;在真实遗嘱上添加、删除关键条款;销毁合法遗嘱,迫使按法定继承分配的方式对遗嘱中继承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救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中被篡改的部分无效。基于此规定,应当围绕该规定进行举证,以达到排除伪造人、篡改人利用非法手段的获益的目的。通常可以提起笔迹鉴定、纸张鉴定、书写时间鉴定申请作为鉴定意见类证据。结合即时通信软件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和见证人证词等人证形成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证据达到证明目的。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追究其“伪造文书罪”刑事法律责任。

 

(二)否认继承人资格

 

1、主张配偶婚姻无效或已离婚

针对主张配偶婚姻无效,对主张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故实务中较少。笔者仅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16号继承纠纷一案中看到此情形,但因法律规定有变化已无参考价值。

 

【救济方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应重点关注,提出婚姻无效一方是否达到相关举证标准(现行法律规定请求婚姻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及其是否达到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要求。

 

2、否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

实务中,如何证明非婚生子女身份相较于养子女、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有一定难度。如非婚生子女需证明与被继承人存在亲缘关系,即父子亲缘关系鉴定需要达到99.99%以上的相似度才能确定为亲子关系‌。即通过DNA分析技术(STR分型检测技术)分析个体DNA中的短串联重复序列(STR)的变异情况。当基因相似度达到99.95%或以上时,可以判定鉴定双方具有血缘关系,即被确认为亲生。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某诉王某等继承纠纷(入库案例编号:2024-14-2-476-001)中法院认为:“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去世,无法与该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结合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因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看,在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未达到其诉讼目的提出相反主张时,如何证明己方主张成为重中之重。

 

【救济方法】:在上述观点基础上,如主张否定方否定失败,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以欺诈、胁迫手段妨害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导致侵权人丧失继承权。

 

(三)隐瞒或转移遗产

隐瞒或转移时间可能是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后。隐瞒或转移遗产的常见手段为:隐匿被继承人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信息、提前转移遗产至他人名下(如将房产过户给其他亲属)、虚构债务,以遗产抵偿(虚构债务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救济方法】:如他人涉及上述隐瞒或转移遗产之情况,继承人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依法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确定遗产范围和数额。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或相关人转移或无权占有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第985条之规定要求返还,或提起撤销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

实践中,间接侵害继承权的常见手段及救济方法

 

(一)利用监护权侵害继承人权利

 

1、成年子女作为被继承人的监护人,擅自处分其财产

监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条、第30条中规定的权利,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指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担任监护人,或者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权。

 

在多个子女的家庭中,由于工作、地域或家庭等因素,往往会有一至两名子女担任“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人。在实践中,成年子女作为“被继承人”的监护人,擅自处分其财产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如:擅自出售被监护人的房产;低价出售被监护人的房产;将被监护人的存款转移至自己账户;以被监护人名义签订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合同等。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利,成为家庭成员反目成仇的导火索,影响社会稳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民特498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张某1负责保管吴某1和被监护人王某的银行卡,吴某1去世后,张某1擅自从吴某1取现223,500元,并用其中钱款装修自己名下房屋收取租金,虽其于开庭审理后将上述钱款存入被监护人王某账户,但其擅自取款的行为侵害了被监护人王某的合法权益。为有利于被监护人王某的生活,现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张某1的监护资格,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救济方法】:应围绕被监护人的生活、就医等情况及时申请相关部门调取并保全证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其他近亲属可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若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相关个人或组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利用代理权,在代理被继承人处理事务时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被继承人资产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1条,即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继承人处理事务时通过手段转移资产这种行为多发生于继承人以外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由被继承人指定的相关人。这是一种典型的侵害被继承人及继承人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及民事侵权、合同无效甚至刑事责任。

 

典型情形为:自我交易,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赠予合同,将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关联交易,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近亲属或利益相关方签订赠予合同,转移财产;虚构赠予,即代理人伪造被继承人签名或胁迫被继承人签订赠予合同。

 

【救济方法】:代理权限在实务中往往体现在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事项就是受托人行使相关权利的依据,因此首要处理代理权限问题。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4条、第658条、第1165条规定了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以及撤销赠予合同的相关规定,或诉请判令相关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

 

若代理人通过伪造签名、虚构事实等手段转移资产,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若代理人将代为保管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侵占罪。

 

3、胁迫或欺诈被继承人

本案仅展示两种情形。第一,通过精神控制(如PUA)迫使被继承人修改遗嘱;第二,以虚假承诺(如承诺赡养)诱使被继承人放弃财产分配。这两种情形呈现出收集难且既定事实已经成就难以推翻的特点。基于“尊重死者遗愿”的传统文化,这类主观恶意隐蔽手段隐蔽的行为很难得到发现。实务中,这种行为可能涉及遗嘱无效、民事侵权甚至刑事责任。

 

【救济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断其法律效力。如遗嘱内容并非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而是受操控者影响的结果,则遗嘱同样涉及无效情形。

从证据方面,需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受到精神控制(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需证明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受到精神控制(如心理评估报告、亲友证言);需证明遗嘱内容明显不符合被继承人的一贯意愿(如与前遗嘱对比)等。

 

4、遗产管理人滥用职权

遗产管理人作为遗产分配的执行者,其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至1149条之规定,依法管理和公平分配遗产。然而,实务中常出现遗产管理人滥用职权的情形,如故意低估遗产价值、拖延分配程序或擅自处分遗产,严重损害继承人利益。

 

【救济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第36条遗产管理人应以最有利于继承人的原则履行职责,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继承人权益,继承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资格,并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若遗产管理人通过欺诈、侵占等手段非法获利,可能触犯刑法。为防范此类风险,继承人应加强对遗产管理行为的监督,必要时通过诉讼或刑事报案维护合法权益。

 

LAWYER

律师简介

王天瑞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擅长争议解决诉讼,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如:北大荒农垦集团、和记黄埔、久久丫食品(原顶誉)等。专注于为初创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法律服务,并长期致力于刑民交叉案件及各类疑难案件的研究。

 

业务领域:

涉企事务争议解决、强制执行、刑事辩护。

部分案例:

代理某物流集团诉某市政府、某区政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约9800万);

代理王某与于某、张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5100万);

代理姜某与海南某旅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655万);

代理邓某(单平台粉丝 300W+)与高某某(单平台粉丝3150W+)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约300万);

代理黑龙江省龙建某路桥公司与大兴安岭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150万);

专业著作:

《析案说法:专业化的深度》当代出版社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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