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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配票”骗税案件常见司法审判焦点问题(下篇)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1-05-28

引言:继上周“买单配票”骗税案件常见司法审判焦点问题(上篇)之后,就“买单配票”骗税案件司法审判中关于单位与个人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标准以及骗税金额与量刑情节在本篇中予以集中阐述,以飨读者。

一、“买单配票”骗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认定

在骗税案件中,申请退税的主体是出口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企业的类型有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供应链企业等),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是单位、个人。

对于恶意骗税而成立公司实施的犯罪,则可能面临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在我们检索的“买单配票”骗税的19分判决、裁定中,谭皓阳陈丽骗取出口退税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粤刑终775号)中,关于是否是单位犯罪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经查,槿松公司、花灯盏公司、森禾田公司均是为了骗税而设立的公司,焱越公司成立后大部分行为均是为了骗税而开展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谭皓阳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单位犯罪从构成犯罪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与个人犯罪没有太大的差异。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和其内部人员双重主体实施犯罪,法律关系复杂,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一是具有单位的整体意志;二是参与单位犯罪的被追诉者较多。确定单位犯罪被追诉者,应依据如下四项基本原则:

(1)法定性原则。指依据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有关条款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和被追诉者才能成为被追诉的单位和被追诉者的原则。就被追诉者而言,只有参与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被追诉者。否则, 就是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被追诉者。

(2)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原则。单位是由自然人组成的有机整体, 单位犯罪是由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别之一,就是犯罪意志和行为的整体性。

(3)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志的关联性原则。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单位犯罪意志的支配并且单位犯罪的实施者与单位犯罪意志之间具有关联性。

(4)犯罪人员的特定性原则。在单位犯罪的案件中, 由于犯罪意志的形成源于单位领导层的集体决策,实施犯罪的人员,既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上述条文之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单位外,还有两类人员,分别是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在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单位构成本罪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买单配票”骗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的标准

对于骗税案件中,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进行认定关系到追诉对象的确定以及定罪量刑,这也是在骗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抗辩的焦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1〕8号)对以上人员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发〔200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身份条件。应当是单位的主管人员,该人员不仅具有批准、决策的作用,还具有组织、实施的作用。②直接责任条件。其行为与单位犯罪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管人员的行为是引发单位实施犯罪这一事实的直接原因,对单位犯罪负直接责任。

法发〔200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单位的内部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②积极地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③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是明知的;④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具有直接责任。

法发〔2001〕8号第二条强调,“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也就说骗税案件检查机关对出口企业以单位犯罪进行公诉,追诉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情节等明确主从犯或者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定罪量刑,如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伟荣陈永勇等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381刑初676号)中,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林伟荣、陈永勇、张婷、何伊侬结伙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伟荣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婷、何伊侬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余林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永勇、余林、张婷、何伊侬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

从“买单配票”骗税案件中被追诉的人员工作岗位来进行划分,有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报关人员、炒单卖单人员、从事虚开参与人员、虚开配票介绍人员等。在整个骗税的业务流程中,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就要承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三“买单配票”骗税所涉金额与量刑标准

在上篇中我们已经归纳总结了骗税相关主体所涉犯罪的罪名,但在具体量刑方面,则主要根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法发〔2017〕7号)第三条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比如对未遂犯、从犯、自首等情节量刑规定如下:

(1)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4)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③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6)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①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②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骗税案件相对于虚开案件更为复杂,涉及内贸、出口等多个环节,只有查清整个骗税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定罪量刑。在已被确认骗税进行定罪处罚的情况下,量刑情节是骗税案件辩护的关健,这也就导致为何在司法实践中,骗税几千万,有的犯罪主体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如谭皓阳、陈丽骗取出口退税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粤刑终775号),有的则被判处八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如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伟荣、陈永勇等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381刑初676号)。

我们以“买单配票”骗税案例为切入点,通过上下篇将这类骗税案件司法审判焦点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在当前我国逐步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转变,征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打虚”、“打骗”“打假”专项打击行动呈高压态势,建议出口企业严格把控进出口业务流程、做好交易留痕、关健业务资料完备,合法合规退税、切勿触碰骗税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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