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山地马拉松事故之后,界面新闻和凤凰WEEKLY分别采访了我所林冰律师,林冰律师自身也是一名马拉松热爱者,他以自身多次参加马拉松比赛的经验,回答了记者的问题,并就此次甘肃白银山地马拉松事件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则组织方、承办方乃至保险方等需要对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林冰律师说。
而对于具体赔偿标准,林冰律师表示,最新适用的是《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这次惨剧,就否定马拉松和越野跑运动,这项赛事不管是从全民健身还是竞技体育的角度,都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作为普通人,我觉得要适度挑战,控制住自己,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更快更高更强,毕竟我们的身后还有个家,有父母,有爱人,有孩子。”林冰律师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次事故应当如何定性?只有定性到位,才能追责到位。”曾参加过96个全程马拉松赛的林冰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的表态来看,目前基本上可以定性此次事件是一起公共安全事故。
至于事故责任的主体,相应责任的承担,最终调查结果公布后可以作为证据和依据。林冰律师认为,结合已经公开的信息,针对此次事故的定性涉及三个法律层面,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方面来看,林冰律师表示,运动事故往往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民事责任的定性,即对事故发生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从相关信息(包括赛事规则)可以看出,组织者相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是大概率事件,只是过错的多少,要看相应的证据”。
以下为转载林冰律师对此次事件发表的看法与法律解读
林冰律师作为一个参与过多起运动死亡事故处理的律师、参与过户外运动立法的法律人,他知道,如何审视这次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更重要!!!
而更重要的事情是追究责任,既可以抚慰往生者安慰他们的家属,更可以警示后来者,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先说第一个问题:这次事故应当如何定性?
虽然我想通俗易懂,但还是必须回到法言法语来说,定性是关键,只有定性到位,才能追责到位,我努力说老百姓懂的人话。
事故的定性有三个法律层面:
刑事、行政、民事;这次事故我们初步判断涉嫌刑事责任、肯定有行政责任、一定有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我们可以做个罗列,因掌握材料有限,我们仅为个人判断,待材料完善齐全后,仍然会提出自己的专业判断:
一、民事责任定性:
运动事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民事责任的定性,即对事故发生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我们浏览了赛事组织者的微信公众号,从一些相关信息(包括赛事规则)可以看出组织者相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是大概率事件,只是过错的多少,要看相应的证据。随后的直播我们会更详尽解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 、商场 、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行政责任定性:
无论是从《安全生产法》还是从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来看,组织者同样大概率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这需要对赛事从申请、审批(备案)到组织到执行及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的执行等具体环节进行考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职,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将受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基于目前披露有限,我们只罗列相关涉及安全生产相关的刑事罪名
近年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中,越来越多的单位负责人、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第三方机构、主管的政府部门人员受到了刑事处罚。尤其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是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的第十一次修正,有重大变化,涉及安全管理的相关条款,共计3条。其中,修改罪名1条,新增罪名1条,新增犯罪主体的罪名1条。
1、修改罪名“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2、新增罪名“危险作业罪”
3、新增犯罪主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4、其他7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刑事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
再说说第二个问题:这次是个应当如何追究责任?
一、刑事、行政责任应当由相关管辖部门启动,相对人(比如:死者家属)可以在相关管辖部门没有启动的情况下依法投诉或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等手段启动;
如果是主管部门,一般是成立调查组,再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如果要求事故调查组履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职责,对事故责任者有以下几种区分法:
1、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分,有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2、从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3、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与被管理的角度来分,有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
4、从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角度来分,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追究,权利人可以通过当地相关部门主持的调解、法院起诉立案等情形启动。
这次事故可能的民事赔偿主体:主办方、承办方、执行方、保险方、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还有单位参赛运动员的单位责任等。
最后是第三个问题:这次事故应当如何赔偿?
一、赔偿责任主体:
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则组织方、承办方需要对死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二、赔偿标准:
最新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三、有没有免责的原因?
死者过错?
自甘冒险?这是一个新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四、更多要注意的问题:
1、赔偿的主体是谁?主办方?承办方?还是连带责任?
2、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吗?
3、如果是某公司选派的运动员参赛?算工伤吗?
4、赛事公司没有钱承担责任,股东要不要承担责任?
5、此次事故能不能适用意外保险?
6、此次事故能不能适用公众责任险?
7、此次事故能不能适用组织者责任险?
8、工伤能不能和意外保险和民事赔偿三者兼得?
9、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10、买了保险能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责任?